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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引领 | 出口东盟电动摩托车术语和分类团体标准解析

2026-05-31 王 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张力伟 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 苏景渊 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对东盟T/CPQS M0014—2025《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术语和分类》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解读与分析,阐述了标准制定的背景、过程与核心内容,分析了其对东盟区域电动摩托车产业发展的意义。标准确定了适用范围,并给出了涵盖车辆类型、关键结构部件、性能参数等在内的术语定义,旨在为产品设计、测试认证、市场监管及技术交流提供清晰、一致且与国际协调的规范性基础,对于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区域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推动中国摩托车标准“走出去”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 东盟;电动摩托车;团体标准;术语与分类;意义与展望
 
引言
东盟地区作为全球摩托车保有量最高的区域之一,其电动摩托车市场正随着电动化与智能化浪潮而迅速扩张。然而,东盟区域内各国在电动摩托车产品定义、技术分类及核心术语上存在显著差异,成为制约产业技术交流、产品跨境流通、统一认证监管以及后续安全与性能标准制定的障碍。特别是在东盟国家普遍采纳欧盟(EU) No 168/2013《两轮或三轮车和四轮车型式认证和市场监管》等国际法规作为市场准入依据的背景下,厘清和统一产品范畴与技术定义显得尤为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套科学、系统且与东盟区域产业实际及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电动摩托车术语和分类相关标准,不仅是构建区域统一技术法规体系的起点,更是保障贸易畅通、引导产业规范发展、提升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的基石。
 
1 标准制定背景
标准制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源于现实的贸易与认证需求。东盟多数国家在车辆准入管理中认可或参照欧盟法规,根据(EU) No 168/2013车辆分类体系,部分中国国家标准定义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被划入L1e-A类(助力自行车)范畴。为确保中国出口至东盟的各类电驱动两轮车产品能够在标准体系中实现准确定位和覆盖,必须要建立与之衔接的产品术语与分类框架。
其次,东盟区域内各国对电动摩托车的定义、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加之该地区普遍存在高温、高湿、多雨等特殊气候条件,对产品的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提出了挑战,亟须一套适应区域特点、统一的技术描述体系来支撑产品研发与质量管控。
第三,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动摩托车生产与出口国,拥有完整产业链与成熟技术,主动推动建立与东盟市场接轨的基础术语要求,不仅能为后续一系列具体技术规范(如安全、性能、测试)的制定铺平道路,更能将中国的产业与技术优势转化为规则优势,助力中国标准服务区域一体化市场建设。
 
2 标准制定过程
标准研制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2025年3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牵头,联合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核心机构和企业,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于同月召开启动会议,明确了标准编制的目标、总体框架与详细工作计划。之后,工作组系统调研并深入分析了ISO 13062-2015《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术语和分类》、欧盟(EU) No 168/2013《两轮或三轮车和四轮车型式认证和市场监管》[1-2],以及中国GB/T 535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系列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相关要求,于2025年5月形成标准草案初稿。经过多轮修改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于2025年12月3日顺利通过了由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予以发布实施。标准制定过程体现了从研究借鉴到起草论证,再到广泛征询与权威审定的闭环,确保了内容的严谨性、先进性与实施可行性。
 
3 标准核心内容解析
3.1 适用范围
图1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术语分类框架    
 
标准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出口东盟国家以及在东盟国家生产和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这一界定明晰了标准的区域适用边界与产品对象,既涵盖了从中国出口至东盟的车辆,也包括了在东盟本地生产的车辆,确保了标准在目标市场内的普遍适用性,为构建区域统一市场规则奠定了基础。标准术语分类框架如图1所示。
3.2 整车类型术语
标准系统定义了电动摩托车产业的核心产品类型术语。它首先依据驱动能源与关键性能参数(如最高设计车速、电机功率),明确定义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基本类别。同时,参考国际通用的L类车辆分类体系(如L1:两轮轻便摩托车;L3:两轮摩托车),极大便利了产品在东盟市场的认证与国际对标。标准还明确了纯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概念,并针对三轮车结构定义了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正三轮摩托车(L5)。此外,标准还对轮结构进行了定义,并将其视为一个车轮处理,扩展了传统车型分类的覆盖范围,体现了标准的技术包容性。
3.3 结构与部件术语
为确保对车辆技术状态描述的精确性,标准对关键系统与部件进行了术语界定。在整车架构层面,标准定义了驱动系统、辅助电气系统等,为后续整车及部件试验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分类依据;在电气安全层面,标准定义了带电部件、可导电部件、外露可导电部件以及作为电势参考基准的电平台等术语。这些定义是后续电气安全标准中规定绝缘、防护、接地等要求的前提。此外,标准还定义了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这一术语涵盖电池、电容器等储能装置,其表述方式直接采用国际标准ISO 13063《电动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安全规范》系列中的通用术语,体现出标准对国际技术体系的兼容性考量,为能量系统相关技术要求的制定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3.4 性能参数术语
标准汇集了评价电动摩托车关键技术水平的性能参数术语,构建了覆盖动力性、制动与能量回收、电气安全等核心维度的规范化术语体系。
在动力性方面,标准确定了包括最高车速、参考续驶里程、80%最高车速续驶里程、加速性能、爬坡能力及爬坡车速等在内的术语,对东盟高温、多坡等复杂使用环境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制动与能量回收方面,标准定义了再生制动术语,为后续制动性能测试、能量消耗率计算奠定了基础;在电气安全性能方面,标准引入了绝缘电阻、最大工作电压、A/B级电压、爬电距离、防护等级(IP)以及基本绝缘、双重绝缘、加强绝缘等关键术语。
这些术语主要源自IEC 60050系列《国际电工词汇》国际电工要求以及ISO 13063-3《电动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安全规范 第3部分电气安全》等电气安全基础标准[3],体现了标准在安全要求上与国际主流技术规范的深度接轨。它们共同构成了定量与定性评价车辆功能与安全水平的规范化术语,有效避免了因术语理解歧义而导致的测试结果偏差或争议,为出口东盟市场产品在安全合规性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语言支撑。
3.5 电机、电池与充电系统术语
针对电动摩托车的电机、电池和充电系统,标准也作出了系统的术语界定。
在电机方面,明确了牵引电动机及其不同类型(如串励、并励、同步电机),并定义了持续功率、额定转矩、堵转转矩等关键性能参数,为产品设计与出口认证提供了统一依据;在电池系统方面,定义了动力蓄电池、电池包、蓄电池系统(BMS)、荷电状态(SOC)、能量密度、比能量及库仑效率等,全面覆盖了从单体到系统、从结构到性能的各个维度;在充电系统方面,明确了充电器、车载充电器、转换器及恒流充电、恒压充电等术语。
这些术语主要参考或源自ISO、IEC等国际标准,不仅界定了充电系统自身的构成与功能,更与整车电气接口、充电兼容性及安全防护要求形成内在关联,为后续充电系统要求及整车与充电设施协同要求提供了支撑。它们在确保了技术概念的准确性与国际通用性的同时,也为我国电动摩托车产品在东盟市场实现与当地标准体系的互认创造了有利条件。
 
4 标准意义与展望
标准发布与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技术层面,标准构建了一套完整、清晰、自洽的电动摩托车术语与分类体系,有效解决了东盟出口电动摩托车产品因术语歧义导致的技术沟通障碍、测试方法不统一以及监管依据模糊等问题,为行业技术研发、产品测试、质量认证和市场监管建立了共同的话语基础;二是在产业与贸易层面,标准通过明确产品定义和与国际接轨的分类方式,帮助企业精准定位产品市场归属,显著降低了企业应对东盟各国差异化法规要求的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为后续实现“一次测试,区域认可”的贸易便利化目标创造了先决条件。
同时,作为由中国主导研制的区域性基础技术规范,标准的成功实践,标志着中国在电动摩托车领域不仅具备强大的制造与出口能力,更开始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扮演积极角色,有助于提升中国制造的影响力。
展望未来,标准作为东盟电动摩托车系列团体标准体系的基石,期待后续持续推进运用与完善。建议各方积极推动标准在东盟各国行业内的认知与采纳。同时,以其为蓝本,协调区域内在产品定义与分类上可能存在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加速开展针对整车安全、信息安全、性能测试、能耗评价等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最终形成一个层次清晰、协调互认的区域性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从而全面提升东盟地区电动摩托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在绿色交通领域的互联互通与合作。
 
5 结论
标准的制定,是一项立足现实需求、着眼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为东盟区域电动摩托车产业构建了一套统一、科学、开放的技术认知框架与规则对话基础。标准的实施,不仅为区域内产品设计、生产、贸易与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更将为后续一系列高水准、严要求技术法规的出台铺平了道路,对推动东盟电动摩托车产业规范化、安全化与高质量发展,以及深化中国—东盟在标准领域的共商、共建、共享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际标准化组织.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术语和分类:ISO/TR 13062:2015[S]. 2015.
[2] 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两轮或三轮车辆及四轮车批准与市场监督的第168/2013号法规[EB/OL]. (2013-01-15).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3R0168.
[3] 国际标准化组织.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安全规范 第3部分:电气安全:ISO 13063-3:2022[S].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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