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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3-12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深入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深化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全面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附件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北京市推动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鼓励各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和推动标准国际化等标准化工作的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补助的使用原则。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专家评审或考核评估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  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预算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补助申请,审核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并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拨付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三)有利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提升民生保障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范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获得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制定外文版的标准将优先补助;

(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发布(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发布时间为准)。团体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

(一)制定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二)制定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三)制定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四)制定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五)制定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六)修订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制定各级标准补助上限的50%;

(七)每项标准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由标准编制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之一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请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补助的申请时间、具体要求与受理机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为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技术机构组织标准化专家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第四章 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目的是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和提升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领跑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三)促进服务业发展;

(四)促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规范化;

(五)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发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作用,增加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促进高质量发展;

(七)促进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支持项目类别清单,并根据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建设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额度如下:

(一)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协调多个部门联合建设的区域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金额不高于40万元,其他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三)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可以比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给予补助。每项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

(四)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需按照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标准化服务机构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服务机构是指各级各类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服务事务所,以及以提供标准化服务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咨询机构等。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开展情况等评估工作,优先考虑为企业标准“领跑者”提供评估方案、为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专项行动参加企业提供对标技术方案等参与国家和本市标准化重点工作的机构,按规定安排相应补助资金,每个机构该类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第六章  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支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和推动在京单位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等工作。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专业类国际标准组织。在京单位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是指在京单位创制标准由在京单位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标准应用示范。

第二十一条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如下: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补助。

(三)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请。同一单位年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首都单位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个单位推动中国标准海外示范应用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经费支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要求、资金支持额度和资金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协议或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协议或合同规定内容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要求申请单位限期归还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评价报告。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取消以后年度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相关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补助政策,共同推动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2293号)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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