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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

2020-07-22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英文缩写:CACPQ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致力于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有关媒体以及致力于维护与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各界人士,组织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活动,推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中国消费品对内对外的影响力、美誉度与可信赖水平,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国内外发展动向,协调解决业内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全局性及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建议;
(二)收集和反馈会员及消费者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战略发展规划、相关标准等的研究、制订及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调查、消费品性能对比评价、消费者使用体验统计分析等工作和活动,开展优秀消费品质量安全文化研究与传播,推动消费品质量安全道德建设;
(四)开展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标准实施等的科学评价与效果评估,为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法规政策的制订提供技术支持与反馈跟踪,向社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有效开展消费品产销企业与终端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协调、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信息、技术等资源共享;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的会员和有关组织、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七)开展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交流活动,发展同相关社会组织、技术机构、科研单位等之间的友好交往与沟通联络,促进国际、国内相关合作;
(八)开展对会员和消费品质量安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消费品质量安全相关从业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与水平,推动相关学科的建设与有关课题研究开展;
(九)按照规定,主办与消费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刊物、网站等,宣传消费品质量安全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致力于提高中国消费者的生活品质;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消费品质量安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表现突出;
(五)热心并致力于推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开展的活动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业务开展等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须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其他应该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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