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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播报

2015-11-12 admin
2014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首次突破90%
 
       从2月13日召开的质检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和产品数均逾2万个,产品抽查合格率首次突破了90%。
       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孙会川通报说,2014年全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159种,其中包括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玩具等22种日用及纺织品,电冰箱、台式计算机等25种电子电器,纸巾纸、家用燃气用具等17种轻工产品,磷肥、杀虫灯等11种农业生产资料,安全带、锁具等30种机械及安防产品,永磁直流电动机等2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人造板、建筑涂料等28种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餐具洗涤剂、食品用纸包装等5种食品相关产品。 
       2014年共抽查了24245家企业生产的25672批次产品,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2.3%。从近5年的抽查情况看,产品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7.6%、87.5%、89.8%、88.9%和92.3%,整体呈现波动上升态势,2014年比2013年上升了3.4个百分点,东、中、西部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比上年提高2.9、5.7和1.5个百分点,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首次突破90%。其中,2014年重点加强了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全年共抽查6695家企业生产的7451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8.5%,对2014年整体抽查合格率上升贡献最大。 

2015年国抽涉及8大类182种产品
 
        2月13日,质检总局公布了201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涉及8大类182种产品,其中包括儿童安全座椅、空气净化器等30种从未开展过或近5年未开展过国抽的产品。 
        2015年,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突出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的182种产品中,包括日用及纺织品19种、电子电器产品31种、轻工产品21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9种、农业生产资料15种、机械及安防产品3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26种、食品相关产品10种。今年的抽查计划呈现出几个特点,包括强化了消费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强化了准入许可产品证后监管和质量水平较低产品的跟踪抽查,扩大了国抽产品种类等。 
       据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分季度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联动监督抽查等3种形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网络销售企业。质检总局会将国抽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质检总局部署2015农资专项执法打假工作
 
       3月3日,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农资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通知》,要求全国质监系统在2015年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并确定了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深入          推进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和深化区域整治3项主要任务——
       继续深入田间地头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行动。对辖区内使用的量大面广的农资产品开展免费检测,积极推广现场快速检测;公布执法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和辖区农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宣传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和“12365”举报投诉电话。3月15日至4月15日为全国集中行动月。      
       继续以化肥为重点产品,严查坑农害农质量违法案件。打击制售劣质化肥,重点是产品有效含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打击虚假标识,重点是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打击无证生产,对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黑窝点,报送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在春季和秋季组织化肥产品专项执法集中行动。
        通过执法检查、派员督查、暗访摸排、稽查建议书、约谈重点区域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推动农资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消法》的重要补充,该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制。
       办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15天后未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等行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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