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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好不好规则很重要

2022-06-20 林喆 曾晋 陈冠潜 陈晓婷 蚁乐洲
玩具在婴童成长阶段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它可以是儿童的玩伴,也可以是儿童学习的“启蒙老师”。相比现在流行的电子产品或虚拟软件,实物玩具产品具有更直观、更形象的特点。在玩耍过程中,儿童可通过摸、拿、听、吹、看等系列行为,促进各类感官及运动能力的发展。
由于玩具产品和儿童身体频繁接触,经常被儿童啃食,因此各个国家为保障儿童健康安全,均出台了玩具安全法规和强制标准,对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电玩具、化学有害物质、微生物提出严格要求。
具体指标和限值数据基于儿童的行为和心理学、伤害案例分析,风险评估等不断修订。如果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标准要求生产玩具产品,就能有效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然而,现在市面上存在一些产品定义不清晰,而难以进行判定的“玩具产品”。若该类产品按照玩具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则会限制产品本身的生产设计及应用。所以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玩具产品,对确定和选择监督抽查品类、纳入CCC强制认证范围等,都有着决定性影响。
我们通过对国家强制标准《 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6675.1-2014)与《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中的儿童玩具产品定义,作出一系列解析,并从产品外观设计、售卖地点和实际用途3方面举例说明,如何对玩具产品与玩具边界产品进行准确判断,从而指导相关人员(市场 监管人员、检测机构人员或消费者)在工作及生活中对玩具产品进行准确判断,继而进行定性定量测试。
根据GB 6675.1-2014条款3.1中定义: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
2009/48/EC第2条第1款对玩具的定义是,产品的设计意图或预期使用目 的是适用年龄为14岁以下的儿童,无论是否唯一专门用来玩耍的。
法规对儿童适用年龄作出了清晰规定(14岁以下),但“玩耍”或涉及“玩 耍价值”的概念则较为模糊。玩耍是指做使精神愉快的活动或游戏,实际上所有产品对儿童都具有玩耍价值,但并不是每个产品都应归类于玩具。就2009/48/EC而言,判定产品的“玩耍价值”须由产品制造商的设计意图决定, 一些不适用的玩具类别产品可以在该指令的第2条第2款中找到依据。该指令 的附件中列举了容易与玩具产品混淆的其他产品,还列举了一些不符合第2条 1款第1项中玩具的产品,但仅仅是举例说明,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产品详尽列表。而未在列表中列出的产品,并不能因此判定它是否作为玩具,依然需要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条第1款第1项中,定义提到的“无论是否唯一”表示产品不一定仅仅专门用于玩耍唯一目的,才能被视为玩具,它也可以具有其他功能,这也被称“双重功能”。例如,一个附有泰迪熊的钥匙圈能被视为玩具,脚上有卷笔刀的塑料公仔也会被视为玩具。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是需要被考虑的依据。然而,可预见的实际合理使用应优先于制造商预期使用的声明。如果制造商将产品标记为不是玩具,则必须有能够支持这一主张的依据。制造商虽然在标识上宣称该产品不是玩具,但产品实际性能以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可能被儿童当成玩具来玩耍。
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区别玩具和玩具边界产品的差异点,更好地对玩具及玩具边界产品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
产品的外观设计
玩具产品的使用对象是14岁及以下儿童,因此,生产商需充分考虑到儿童在使用或玩耍过程中不会存在对儿童造成伤害或潜在危险,所以产品采用的原材料会更加严谨。同时,玩具产品所用原材料会更“儿童友善”,使用更轻或更软的材料。玩具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求会比一般产品高,玩具可能是非玩具产品的较小尺寸版本,比如汽车模型等。外观颜色更鲜艳、丰富多彩,容易吸引儿童的注意力,附加精美贴纸、卡通人物贴纸等。此外,如果产品广告包装的目标受众以吸引儿童为主,该产品也应被视为玩具产品。
产品售卖地点
传统玩具产品一般在专门的玩具商店、文具店、商超玩具及儿童产品区域,以及在儿童游乐场、儿童公园等地方进行售卖。玩具产品销售基本上以实体商店为主,有一定的体验区域。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儿童在家时间延长,线上玩具销售十分火爆。同时,各类便利店(如加油站商店、门口小卖部、流动商铺、地摊等)的兴起,也让玩具产品经常在非传统儿童商品商店的地方出售。
产品实际用途
产品实际用途以及实际使用地方也是判断该类产品是否属于玩具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产品实际用途的地方是否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例如,天花板上的悬挂类产品,或永久固定在儿童无法触及地方的产品,通常不应被视为玩具,而应作为装饰产品。但是,诸如利用弹性绳悬挂在天花板的玩具小玩偶或毛绒玩具之类的产品,如可被儿童触及,通常应被视为玩具。
一些产品会悬挂安装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虽然几个月的婴儿无法触及,但当婴儿逐渐发育,变得有能力坐起来或站立时,就可能触及这些悬挂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应被视为玩具。比如,和摇篮或婴儿车悬挂一起的安抚吊饰,即使悬挂在婴儿够不到的地方,也应被归类为玩具。
玩具安全涉及儿童健康。因此,各级市场监督部门每年都会根据监督需求对玩具产品进行抽查,也会出现对产品界定不清的情况。
2020年,某地市场监管局开展玩具滑板车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标准为《玩具安全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GB6675.12)和《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抽查中,某品牌滑板车因“活动部件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而被认为不合格。
品牌商随即申请复议,理由是此款滑板车不属于玩具滑板车范围,产品外包装明确标注,本产品不是玩具,且执行标准是《脚蹬滑板车标准》(EN14619-2019),同时,产品使用说明也要求使用者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表明此产品可以在公共道路上使用。
EN14619-2019的适用范围是轮滑运动器材-踏板车,如果该产品界定范围为运动器材,则仅需遵循运动产品标准要求,无须符合玩具标准的间隙要求。
因此,检测机构、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客观准确地对玩具和其他运动产品进行界定分析,确定合理适用标准,对监督抽查和产品检测,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查验产品的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亦要参考相关指导性文件,综合分析判定。为了判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在单独条款不能提供足够依据时,要使用多条款结合进行全面判定,尽量避免制造商控制的因素对玩具产品的判断产生误导。同时,在进行产品判定时,应建立逐案评估及适用性评估。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1988年5月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旨在建立统一内部市场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法规的理事会第88/378/EEC号指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玩具的功能和设计有了很大的变化,新型玩具不断涌现。2009年6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最大程度地涵盖目前玩具的安全问题,新指令对玩具的定义和基本安全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包括物理和机械性能、易燃性、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程序和安全评估的要求。
2009/48/EC指令于2009年7月20日生效,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供其玩耍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专供。
下列产品不属于指令意义上的玩具:
1.用于节日或庆典的装饰性物品。
2.收藏品,前提是该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以上藏家使用。该类别的例子有:(a)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b)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c)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d)具有历史价值的玩具的复制品;(e)真实武器的仿真品。
3.运动器材,包括供20公斤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4.坐垫最高位置超过435毫米的自行车,上述高度的测量方法为:从地面至座位顶部表面的垂直距离,座位应水平放置,坐垫柱置于最低接入标记处。
5.踏板车以及其他用作运动或是预定用于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
6.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7.用于深水区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使用的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8.500块以上的拼图板。
9.除水(手)枪以外的压缩空气(手)枪及射程超过120厘米的箭。
10.非专门为玩具设计的鞭炮、雷管。
11.使用了尖头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如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等。
12.功能性教育产品,如电炉、熨斗或其他在高于24伏的额定电压下工作的功能性产品,仅适用于在成人监督下的教学目的。
13.在学校或其他成年指导者监督下教学环境中使用的教育产品,如科学器材。
14.电子设备,如用于进入交互软件及其相连外设的个人电脑和游戏机,除非该电子设备或其相连外设是专门针对儿童设计和使用,其自身具有游戏价值,如专门设计的个人电脑、键盘、操纵杆或方向盘等。
15.用于娱乐休闲的互动软件,如电脑游戏以及其存储介质,如CD等。
16.婴儿安慰用品。
17.孩童趣味灯具。
18.玩具用变压器。
19.不供玩耍时使用的儿童时尚饰品。
本指令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供公共使用的自动游戏机,无论是否需要放入游戏币;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玩具蒸汽机;投射器和弹射器。  
 
本文为广州海关科研项目(2021GZCK13)研究成果作者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林喆 曾晋 陈冠潜 陈晓婷 蚁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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